城乡收入分配差距将因农村居民的减少而缩小,同时,通过城镇化在中部和西部地区的扩展,地区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也将缩小。
大型商业银行未来战略转型将围绕两项重点任务展开:持续深入推进经营结构的优化调整。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10.7万亿元。
3.金融业粗放经营方式尚未根本转变我国金融业粗放经营方式尚未根本转变,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需进一步完善,整体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有待增强。形成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分工合理、相互补充、良性发展的格局。积极培育保险市场,不断丰富保险产品,拓宽保险服务领域,逐步建立国家政策支持的巨灾保险体系。当前以及今后一段时期,住行为主的消费结构升级活动是扩大内需的主导力量。8月末,狭义货币(M1)余额28.57万亿元,同比增长4.5%,比上月末低0.1个百分点。
一是继续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5)金融体系普遍存在的顺周期行为以及监管、会计等制度因素可能加剧系统性风险累积。要完善农村信用社治理结构必须要有市场竞争。
2003年以来,改革后的信用社体制具有合作制的外壳(如合作制要求股权较为分散)、集体企业的运作方式(经营者的责权利不统一)和政府的脑袋(管理当局按照政府的目标而不是商业目标管理农村信用社),这样的制度安排在现有的企业理论中是找不到任何根据的。此外,农信社高管真正由股东决定,加强其公司治理。我们曾到甘肃做过一个调查,银监局在兰州郊区的一个村试点成立了一家资金互助组织,这家资金互助组织有20万元贷款,其中16万元是银监局强迫当地农村信用社放贷给资金互助组织,同时,为了监管银监局买了20万元的车,每周去2-3次检查。在发展社区银行、小银行的过程中,要考虑可能出现的风险或退出问题,需要配合出台存款保险制度,对不同经营质量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费率,并采取及时纠正措施,促进形成一个有效竞争、可持续发展的小金融机构体系,丰富基层金融服务和供给。
资金互助组织作为一种非正规金融形式,原本其业务范围小,只限于本村会员或生产、流通合作组织,可以利用借款人信息的优势,成功地降低信用风险,但在目前的机制下,没有任何措施能降低市场风险。因此,现阶段应加快制定《放贷人条例》,重点发展非存款类放贷机构,既可满足农村金融需求,也能适应现阶段我国的监管能力。
成立资金互助社如此小的正规金融机构,在全世界也少见。(本文为谢平、徐忠合著的《新世纪以来农村金融改革研究》一书的内容节选)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进入 谢平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农村金融改革 。开放农村金融市场成为解决农村金融问题的关键。农村金融的改革方式需要改革农村金融要做到市场化的改革,在设计、制度和操作上要采取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改革方式,由市场和投资者来决定哪种形式更适合当地需要,而不能采取上一轮类似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运动式改革。
要做到市场化的改革,在设计上、在制度上和在操作上要采取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改革方式,而不能采取上一轮农村信用社改革采取的运动式改革。过去的经验证明,政府主导下的合作金融模式是名实难副,同时更赋予合作金融额外的政策性任务,理所当然地认为只有合作金融才能承担支农的任务。区别对待农行、农发行、邮储和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核心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政府对所有三农的机构政策应该一致,应针对业务实施政策,而不是针对机构实施。
农业银行的三农事业部无法解决服务三农和追求赢利。应该设计多元化的改革模式,由地方政府选择,省联社控制了人事任免,导致信用社听省联社的话,不听监管部门的话,也造成了矛盾,因此,应该回归国发15号文要求,把信用社的日常监管交给省联社,金融机构准入管理仍在银监会,实行两级监管,省联社变为省级监管部门,农村信用社继续向法人治理结构方向发展,否则,始终都不能解决省级法人治理结构问题。
现有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没有完全吸取企业改革中的经验,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成功经验是抓大放小。中国农村金融市场并不缺少存款机构,农村金融市场既有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甚至还有农行和其他国有商业银行。
事实上,无论是合作金融还是商业金融,只要存在政府干预,都难以可持续发展。由于股东的权利与责任严重不对称,股金变成了定期存款,股东的主要目的是获得贷款上的便利和利息优惠。可考虑建立分层、有序的监管框架。现在的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没有完全按照国发15号文要求做,国发15号文规定审计管理,不是由省联社做,应该由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等机构来做,为了改革方便,就创造了省联社,省联社既是金融机构,又有管理职能,必然干涉信用社经营。实际上,我国农村并不缺少存款服务,真正缺少的是信贷和其他类型的金融服务,因此,建议发展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并由地方金融监管局对此类机构进行非审慎监管。因为信用社存在内部人控制,信用社可能通过恶性竞争,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驱逐出农村金融市场。
近年来的多个中央一号文件则在宏观政策层面确立了农村金融改革的指导思想,为全面建设我国现代农村金融体系新框架奠定了基础。农村金融交易成本高、缺乏抵押品、风险高,因此,农村金融必须采取不同于城市金融的经营方式,创新是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在青海则甚至出现了资金互助组织要求监管机构送钱,不送就会出问题,监管机构最后送了3万元。同样,农村金融改革还需要吸取企业改革成功的经验。
内蒙古监管机构干脆派人在试点村常驻,这就是让非正规金融机构过分正规化的结果。农村金融机构利率应放开,以覆盖风险和成本,否则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有人认为,农村信用社不行,就引入新机构,来代替农村信用社,实践证明这是行不通的,一个地区如果农村信用社完全不考虑成本,不考虑机构的商业可持续性,就会形成恶性竞争,如果农村信用社不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生存就存在困难。机构改革由第三方,而非利益相关方主导市场化方式的改革是农村金融改革成功的必然选择。应按照金融分层的原则允许不同形式的金融组织形式平等竞争,通过市场机制选择优胜者。邮储的公司治理需要完善,建议股权多元化,小贷业务单列。
农村金融的改革方式需要改革农村金融要做到市场化的改革,在设计、制度和操作上要采取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改革方式,由市场和投资者来决定哪种形式更适合当地需要,而不能采取上一轮类似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运动式改革。合作金融即使勉为其难以信贷支农,其代价必定是非常昂贵的,关键是谁为这一设计埋单。
鼓励农村金融创新,既要鼓励因地制宜的林权抵押、宅基地抵押、土地流转等各类金融创新,也要鼓励利用高科技手段降低农村金融风险和成本的创新。在农村金融改革中必须正确处理以下关系,才能建立有效竞争的、健康的农村金融市场。
农村金融改革必须存量和增量并重,着重解决法人治理结构问题,解决农村信用社和省联社矛盾,平衡好银监会、地方政府、省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的利益关系。从根本上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加快农业生产向大规模养殖、种植的转化,为发展农业保险、农产品期货、订单农业打下基础。
总之,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引进民间资本重组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改革也是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必由之路。目前,农村经济处于转型阶段,农民外出打工已经成为农民增收非常重要的途径,当地老人、妇女、小孩依靠外地汇款生存,千家万户的小额贷款生产向大规模、有组织生产转化,出现了创新组织形式,如专业的组织机构,农村金融机构必须适应贷款的新需求。但不能一家金融机构垄断,否则这家金融机构会把低效和高利率转嫁给农民。在农村金融方面,我国目前农村金融改革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源自传统的金融管理体制,当年设计这种体制的目的是,通过农业银行(发放扶贫贷款)和农信社(发放小额信用贷款)将廉价的资金用于支持农业生产。
村镇银行、资金互助会和农村信用社都是监管者闭门造车想出来的昂贵的金融组织形式,难以切合实际。最后,在促进农村经济生产组织化和市场化的基础上,推进农业保险和农产品期货的发展,科技金融在农村的运用和因地制宜的农村金融创新。
为满足农村金融的多元需求,引导非正规金融发展是农村金融市场开放的重要方面。当然,如果金融机构充分竞争,高利率是能够下降的。
农村金融市场利率应该放开,但是要与放开农村金融市场同步进行,否则低效和高利率会转嫁给农民。为了帮助小额信贷机构获得银行贷款,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